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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雇用外籍看護不能列舉醫藥生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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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六日電)近來越來越多人雇用外籍看護,不過,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規定,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的各項費用,不得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者為限。」

所以,國稅局近來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的各項費用,皆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雖然有納稅義務人主張是僱用在醫院內看護病人的外勞費用,應准予列報醫藥費而申請復查。

但國稅局以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的各項費用是付給個人,非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駁回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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