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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雇用外籍看护不能列举医药生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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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六日电)近来越来越多人雇用外籍看护,不过,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依据现行规定,雇用外籍看护所给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列举医药及生育费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医药及生育费: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费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医院者为限。”

所以,国税局近来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列报雇用外籍看护所给付的各项费用,皆以不符规定予以剔除,虽然有纳税义务人主张是雇用在医院内看护病人的外劳费用,应准予列报医药费而申请复查。

但国税局以雇用外籍看护所给付的各项费用是付给个人,非付与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医疗院、所,驳回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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