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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定義 教育部:讓學生身體疼痛行為算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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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三十一日電)為落實校園零體罰,教育部今天公布體罰定義,懲罰學生讓學生身體疼痛或不舒服的行為,不論是老師施加(如鞭打),或叫學生自行為之(如交互蹲跳),都算是體罰。教育部表示,將進一步與全國教師會溝通體罰定義,預定六月公布注意事項,讓第一線教師有所依循。

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三讀通過,將校園零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但各界對體罰的定義仍相當模糊。教育部下午說,教師於教學或教育過程中,只要採用讓學生身體疼痛或不舒服的方式,不論是教師施加,像是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等行為,或是教師命令學生自行為之,如交互蹲跳,都算體罰。

教育部訓委會專委傅木龍指出,體罰不等於處罰,也不等於管教,而教師管教學生行為時應該和學生溝通,避免讓學生感到不舒服,例如學生是人不是青蛙,教師若命令學生蛙跳,損及學生人格與身體,或是用「很笨」、「是豬」等言辭責罵學生,讓學生心理受創,也算體罰。

至於罰學生掃廁所、罰站是否屬於體罰?傅木龍表示,體罰與管教的模糊地帶,還須與全教會進一步討論溝通相關定義,預定六月公布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讓第一線教師有所依循。

傅木龍說,部分老師、家長認為校園零體罰立法後,就無法管教學生,這其實是錯誤觀念,教育部將透過社教館所,向家長宣導零體罰觀念,並培訓種子教師宣導零體罰概念,也將試辦教師專業評鑑,解決輔導管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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