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彭博狀告中國澎博 有輸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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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美國之音記者:田野2007年1月7日華盛頓報導)美國彭博公司起訴上海澎博財經諮詢公司和上海澎博網絡數據信息諮詢公司侵權。上海一家法院判兩被告公司賠償人民幣30萬元,但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澎博”標識的訴請。有分析指出,法院不應以某個企業是否知名作為裁定根據。

*彭博告上海兩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

美國著名財經信息公司彭博有限合夥公司因其商標被兩家上海公司使用,向法院起訴。美國彭博公司說,自己的Bloomberg商標多次被國外法院或仲裁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兩被告使用的“澎博”、“澎博諮詢”標識與原告的十分相似,嚴重侵犯原告的馳名商標專用權,因此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人民幣。

上海澎博公司則辯稱,該公司行為並沒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上海“澎博”認為,美國彭博公司在商標註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均為“彭博”,與彭博有限合夥公司主體並不一致,而且“Bloomberg”有名不能當然認為“彭博”有名。被告公司還指出,被告公司成立時間均在原告商標註冊之前。

*美中法律不同之處*

美國歐道明大學教授李少民談到,中國和美國的法律有所不同,中國法律更注重保護先註冊的公司,美國實行的是案例法,由於已經有類似案例,所以法律保護事實上已經存在的公司。

李少民說:“2000年前後,有一個比較重要的案例就是關於這個的,後來美國管註冊.com的機構就認為,如果你是惡意專門搶先註冊了一個早已經很有名的公司的名稱,你就是惡意的,得還給人家。”

李少民教授分析說,美國彭博公司不管是英文名稱Bloomberg還是中文名稱“彭博”,在財經領域的權威地位早已為人所承認,所以上海這兩家公司起名“澎博”,難免會讓人感覺是要借美國彭博公司打自己的知名度。

*法院判決原告被告都不服*

據上海媒體報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英文“Bloomberg”商標在國外馳名不等於在中國馳名,更不等於中文“彭博”或“彭博諮詢”商標馳名,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彭博”標識的訴請不予支持。

李少民教授認為,法院的裁定缺乏邏輯:“這個判決邏輯上不太通。不知名就可以兩家混著用,知名了就不可以了。現在不知名,將來知名了怎麼辦? 中國上海的澎博是個小諮詢公司,和美國彭博沒法比,但如果5年10年後它變得很大了,兩個彭博怎麼打?”

上海這家法院同時裁定,被告無權單獨或突出使用“澎博”、“澎博諮詢”等與“彭博諮詢”相似的標識,應當規範完整地使用企業名稱,被告需刊登啟事並賠償彭博有限合夥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人民幣。

原告和被告都表示不服法院的判決,並且已經提出了上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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