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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
【大紀元1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日商三菱重工、清水工程公司承作中油永安天然氣儲氣槽發生洩漏糾紛,經三菱等提交仲裁,認定中油須給付五億多元,中油向法院聲請撤銷仲裁判斷訴訟,經六年多纏訟,最高法院基於兩方合約並未成立一旦發生糾紛,就可交付仲裁,改判中油勝訴確定。
不過,中油與三菱、清水此工程糾紛,已於2005年 1月間達成和解,並已檢修完成,於2006年7月間正式商轉;兩方纏訟時,曾造成台電興達電廠使用天然氣的複循環機組,無天然氣可用而停擺,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
日商三菱重工、清水工程於1991年間與中油簽約,承作高雄永安三座天然氣儲槽,1996年間完工,但檢測時卻有儲氣槽漏氣現象,中油停止給付工程款,拒絕返還保證金,也要求解約,提出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另三菱重工、清水工程則提交仲裁回應,也向法院提出給付工程款、返還保證金民事訴訟。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2000年間作出仲裁,認定中油須給付新台幣一億多元,以及125萬多美元,至於保固保證金部分,中油也須給付新台幣二億多元,以及253萬多美元。中油不服,提出撤銷訴訟,不過,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該契約為中油所擬定,在雙方是否須再經同意才可交付仲裁的條文出現歧異,依據「不利條款草擬人原則」,中油應負擔此不利結果,判決中油敗訴。
全案上訴高院就開始出現變化,合議庭依據相關條文所使用英文字眼,認定兩方若起爭議,尚須雙方協商並同意才可提交仲裁,三菱單方面提出仲裁已違約…,進而開始改判中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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