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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年子女分散利息所得未申報 需補稅罰鍰

2007-10-16 19:35 中港台時間|10-16 08: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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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資金轉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如本金及獲利所得歸子女所有,提供的本金屬贈與。但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將本金全數轉回父母親名下,則無贈與情事,但仍有分散利息所得問題。如無申報,遭查獲需補稅且罰鍰。

國稅局指出,曾查獲數件案例,父母親數年來一直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及存款,雖在查獲前已將投資出售,所獲得款項或存款本息均轉回父母親名下,無贈與情事,但涉及分散利息所得及營利所得,依法補徵稅款,並加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除投資行為外,以已成年子女名義存款,也有類似規定。例如,某甲將大額資金存放銀行,每年利息所得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新台幣27萬元,為規避稅負,某甲將資金以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銀行,如果在稽徵機關查獲前,仍未轉回本人名義時,將會被認為涉及贈與,除課徵贈與稅外,尚需處罰。

如已將本息轉回本人名下,因其已成年子女需另行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增加新台幣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因而適用較低稅率,某甲涉及分散利息所得,除需補繳因分散利息所得而增加的稅款外,尚會被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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