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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年子女分散利息所得未申报 需补税罚锾

2007-10-16 19:35 中港台时间|10-16 08: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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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电)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父母亲将资金转入成年子女账户从事投资,如本金及获利所得归子女所有,提供的本金属赠与。但在稽征机关查获前,已将本金全数转回父母亲名下,则无赠与情事,但仍有分散利息所得问题。如无申报,遭查获需补税且罚锾。

国税局指出,曾查获数件案例,父母亲数年来一直以成年子女账户从事投资及存款,虽在查获前已将投资出售,所获得款项或存款本息均转回父母亲名下,无赠与情事,但涉及分散利息所得及营利所得,依法补征税款,并加处罚锾。

国税局说明,除投资行为外,以已成年子女名义存款,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某甲将大额资金存放银行,每年利息所得超过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新台币27万元,为规避税负,某甲将资金以成年子女名义存入银行,如果在稽征机关查获前,仍未转回本人名义时,将会被认为涉及赠与,除课征赠与税外,尚需处罚。

如已将本息转回本人名下,因其已成年子女需另行申报综合所得税,可增加新台币27万元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因而适用较低税率,某甲涉及分散利息所得,除需补缴因分散利息所得而增加的税款外,尚会被加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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