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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政府可配合聯合國決議凍結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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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院版「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允許政府可就聯合國決議管制或凍結特定個人及團體,在台灣銀行業中的資金或其他支付工具。草案提報院會前須經朝野協商。

財政委員會上午審查「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草案說明均表示,「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對於聯合國依其憲章所採取之行動,應全力予以協助,以善盡我國之國際責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秀蓮說,草案參考日本對北韓制裁措施及其立法例,定明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特定外人或團體在台灣銀行業中資金或其他支付工具,進行管制或凍結。

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台北市)認為,行政院版草案關於「或國際合作必要時」等文字太過籠統,政府可擴大解釋,逕行對特定本國或外國個人或團體,進行政治報復或制裁,有賦予國家安全會議行使「警察國家」特權之嫌,表態反對。

國民黨籍立委羅明才(台北縣)與李紀珠(不分區)都對行政院版草案有所質疑;經協商,決議採李紀珠版草案初審通過。

李紀珠認為,行政院版草案中未明訂立法院追認之權及行政院善盡預告之責,也沒有解除制裁退場機制,因此,她的版本中明訂行政院一旦核定必要金融制裁措施後應立即公告,並須於十日內送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該措施應即失效。

初審通過的「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內容為,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得對聯合國決議中全部或部分國家、地區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措施應即失效。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另外,初審通過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內容與「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相同,僅將「銀行業」改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由於費鴻泰對初審條文仍持保留意見,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不分區)宣布,草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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