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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政府可配合联合国决议冻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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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三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行政院版“管理外汇条例增订第十九条之三条文草案”及“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增订第五条之二条文草案”,允许政府可就联合国决议管制或冻结特定个人及团体,在台湾银行业中的资金或其他支付工具。草案提报院会前须经朝野协商。

财政委员会上午审查“管理外汇条例增订第十九条之三条文草案”及“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增订第五条之二条文草案”。草案说明均表示,“我国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对于联合国依其宪章所采取之行动,应全力予以协助,以善尽我国之国际责任”。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秀莲说,草案参考日本对北韩制裁措施及其立法例,定明为“配合联合国决议或国际合作必要时”,金管会会同中央银行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得对特定外人或团体在台湾银行业中资金或其他支付工具,进行管制或冻结。

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费鸿泰(台北市)认为,行政院版草案关于“或国际合作必要时”等文字太过笼统,政府可扩大解释,径行对特定本国或外国个人或团体,进行政治报复或制裁,有赋予国家安全会议行使“警察国家”特权之嫌,表态反对。

国民党籍立委罗明才(台北县)与李纪珠(不分区)都对行政院版草案有所质疑;经协商,决议采李纪珠版草案初审通过。

李纪珠认为,行政院版草案中未明订立法院追认之权及行政院善尽预告之责,也没有解除制裁退场机制,因此,她的版本中明订行政院一旦核定必要金融制裁措施后应立即公告,并须于十日内送立法院追认;若立法院不同意,该措施应即失效。

初审通过的“管理外汇条例增订第十九条之三条文草案”内容为,金管会会同中央银行报请行政院核定,得对联合国决议中全部或部分国家、地区相关之个人、法人、团体、机关、机构于银行业之账户、汇款、通货或其他支付工具,为禁止提款、转账、付款、交付、转让或其他必要处置。

依前项核定必要处置措施时,金管会应立即公告,并于公告后十日内送请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措施应即失效。采取处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时,应即解除之。

另外,初审通过的“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增订第五条之二条文草案”内容与“管理外汇条例增订第十九条之三条文草案”相同,仅将“银行业”改为“国际金融业务分行”。

由于费鸿泰对初审条文仍持保留意见,会议主席、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高志鹏(不分区)宣布,草案提报院会讨论前须经朝野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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