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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再明確定義 投資陸股紅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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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十五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因國內券商反應受託買賣陸股有疑惑,因此再明確定義,除包括國企股、紅籌股不能購買外,只要是在中國地區註冊的及經政府認定中資企業持有50% 股權以上者,都在禁止範圍內。

金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證期局局長吳當傑說明國內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標的範圍。

吳當傑表示,金管會曾在今年9月重申券商不得受託買賣三種中國地區有價證券。

首先是在中國地區證券市場、中國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的有價證券;第二是在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第三是港澳地區由中國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30%以上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但金管會屢屢接到券商反應,由於中資企業開始在外國證券市場掛牌,有時股權比例變動大,對政府規定範圍覺得有模糊地帶,但券商常又必須在極短時間內完成下單,為避免爭議,希望金管會再給予明確定義。

吳當傑表示,經與政府相關部會討論後,做出更精確的定義,且與券商公會說明後,券商公會也認為已更明確釐清。

他說明,證券商不得受託買賣股票包括下列標的。

首先是在中國地區證券市場掛牌有價證券、第二是中國地區政府或公司在香港地區發行或經理的有價證券,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國企股。

第三是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第四是港澳地區由中國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30%以上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即俗稱的紅籌股。

至於券商疑惑的在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的股票,吳當傑表示有二大紅線,首先是只要在中國地區註冊的包含股票、存託憑證等有證券就不能受託買賣。

第二是經政府認定或公告有中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50%以上(含50%),或低於50%但具實質控制力外國企業所發行有價證券,(但ETF商品除外)。

吳當傑指出,目前政府並未公告有那些股票是中資企業持股50%以上,但很明確的前提是,只要在中國地區註冊的企業就不能受託買賣,即使是台商企業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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