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電﹕當美公司違反美國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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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陳俊村綜合編譯) 高科技是雙頭刃,可以用來造福人類,也可以用來剝奪人權。美國高科技公司近年來協助獨裁政權箝制言論自由的行為公然違反美國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則,除了遭受人權團體的譴責外,也受到美國國會的嚴重關注。

美國管制條例疏失,高科技輸出極權國家

基督教科學箴言報報導,在緬甸於九月下旬的短暫動亂期間,年輕的異議人士冒著生命危險將其和平抗爭的消息傳送給外界。他們可能對抗的是美國公司設計的網路審查軟體。此外,據懂得美國出口法律的律師表示,儘管緬甸受到不同程度的經濟制裁,如果今天美國公司想出售網路過濾軟體給緬甸的話,那很有可能也是合法的。

美國聯邦缺乏管制條例,因而使至少四家加州公司的審查軟體被外國政府用以封鎖人民上政治、宗教和其它網站。評論家指出,美國公司因支持網絡審查制度而違反美國的價值觀。

由哈佛大學、牛津大學、劍橋大學和多倫多大學共同組成的開放網路促進會(OpenNet Initiative)的研究員德貝特(Ronald Deibert)說:「矽谷(Silicon Valley)的精英曾為連結世界做出貢獻,現在,在這些案例中,它們反其道而行。」

開放網路促進會在二零零五年的測試發現,緬甸使用加州桑尼維爾市(Sunnyvale)的飛塔公司(Fortinet)設計的軟體封鎖網路。據開放網路促進會指出,該公司稱其未直接出售軟體給末端用戶。開放網路促進會引據緬甸官方媒體緬甸新光報(New Light of Myanmar)的一篇二零零四年的文章質疑飛塔公司的說詞。這篇文章可在網路上查到,它報導了緬甸總理和據稱是飛塔公司官方代表的泰(Benjamin Teh)一起出席一項儀式。

開放網路促進會的其它研究發現,伊朗的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曾經使用其它兩家加州公司的過濾軟體,這兩家公司是韋伯森斯公司(Websense Inc.)和安全計算公司(Secure Computing Corp.)。

一名韋伯森斯公司的發言人否認該公司曾出售軟體給伊朗,這可能是違法行為。由多倫多大學納特維爾紐芙(Nart Villeneuve)主導的一項研究報告指出,伊朗的網路服務提供者ParsOnline公司從二零零四至二零零五年使用韋伯森斯公司的產品,但在二零零六年後放棄使用該公司產品。

安全計算公司過去曾經公開表示,伊朗人可能取得其軟體的非法盜版。該公司的高層主管查特吉(Atri Chatterjee)說,這種名為來電防火牆(SmartFilter)的軟體如果沒有從安全計算公司的資料庫取得更新一樣可以使用,儘管功能會減弱。這種更新也可能透過非法手段取得。

開放網路促進會在二零零五年也發現,突尼斯(Tunisia,或譯突尼西亞)、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或譯沙烏地阿拉伯)與阿聯酋(United Arab Emirates,或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審查網路的國家使用來電防火牆。安全計算公司沒有證實也沒有否認。

步立康系統公司(Blue Coat Systems Inc.)也有同樣的行為。其銷售材料上曾經誇口說,藉由該公司的技術,沙特阿拉伯各地的網路得以被監控。

exportlawblog.com編輯伯恩斯(Clif Burns)表示,美國出口規定主要針對攸關國家安全的標準。只有當審查軟體涉及某些形式的加密或在遭受美國貿易制裁的國家,這種審查軟體才無法出售。在緬甸的案例中,貿易制裁可能無法判定銷售違法,因為貿易制裁大部份是禁止緬甸的出口品,而非禁止美國輸出產品到緬甸。

專家表示,人們可以使用代理伺服器擊敗封鎖網路的工具。但是很多生活在極權政府統治下的人們沒聽過或不敢使用避開網路防火牆的方法。

程式設計師與反審查活動人士凡克爾斯廷(Seth Finkelstein)說:「有人說審查軟體沒有效果,因為異議人士可以避開它。我說,政治上的控管不一定百分之百有效。控制大多數人取得外界資訊對於獨裁政權的目標而言仍是非常有效的。」

師濤事件發酵

舊金山紀事報報導,雅虎(Yahoo)將中國記者師濤的電子郵件和IP地址透露給中共國安部門一事是去年的新聞熱點。美國國會邀請思科(Cisco)、古狗(Google)、微軟(Microsoft)和雅虎等四家高科技公司的法律顧問列席說明其與中共政權合作箝制言論自由的問題。在這些事件的過程中,人們越來越清楚這些高科技公司的問題不是單一的,而是普遍存在的。當這些高科技公司在海外從事這些行為時,它們實質上破壞了美國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則。

美國的「和平發展」外交政策鼓勵透過有建設性的商業行為促使獨裁政權民主化,而非透過孤立主義政策。然而,有些美國公司宣傳和強化極權國家的資本主義,並壓制民主運動。問題是:受公司資助的極權主義有多普遍?在中國這樣的地方,人們擔心法制上的改革和抵抗力會在美國公司的協助下受到壓制。

美國會應採取行動

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Hous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在十月份通過了全球網路自由法案(Global Online Freedom Act),這項立法旨在敦促網路自由,並防止美國公司被某些政權強制參與其極權主義。美國國會應評估高科技公司在海外的共謀行為所造成的社會風險的性質和程度。

無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美國公司是美國外交政策的執行機構。雅虎這些高科技公司也許沒有懸掛美國國旗,但是中國人民與其它人可能會認為它們代表美國。美國國會在去年傳喚高科技公司的法律顧問的決定是探討此一問題的重要一步。美國國會應考慮採取法律行動,以減少整體社會風險。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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