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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起訴 審計部:司法案件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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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三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高檢署查黑中心今天依貪污罪起訴馬英九,檢察官侯寬仁心證認定,特別費在性質上本就應「支出、使用」,不可納入私帳。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表示,這是司法案件,審計部不評論。

馬英九特別費案偵結,高檢署查黑中心依貪污罪起訴馬英九,檢察官侯寬仁心證認定,特別費在性質上本就應「支出、使用」,不可納入私帳,就算放著不用也不行,侯寬仁並未採法務部特別費「實質補貼」的見解,認為法務部是「獨創新見解,並非通說」。

審計部日前曾表示,九十四年度馬英九特別費核銷查核結果,並未發現違規;但高檢署查黑中心依貪污罪起訴馬英九。對此,王永興說,審計部完全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的規定查核,相關規定的解釋需由主計處說明,審計部只是執行單位。

審計部官員說,依照主計處的規定,首長特別費半數不必以單據核銷部分,首長可以領現金、支票或匯入帳戶等方式,用領據領回即完成核銷程序,審計單位查核時,只會看有無完成核銷程序,不會管之後首長如何使用這筆錢。

有關特別費部分的報支,行政院在民國八十七年訂有「機關首長特別費支用規定」規定,報支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假使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審計部日前認定首長特別費屬因公支出,依據「預算法」的規定,如果年度結束有剩餘款,仍必須繳還國庫;至於國務機要費,審計部認定必須依照會計法規,國務機要費編在「業務費」,依會計規定,「每筆支出都須檢附合乎規定的單據才能核銷」,不能比照特別費最高有半數可條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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