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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執行業務所得盈虧互抵 需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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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日電)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執業的業務,若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必須符合提供證明所得的帳簿、文據等條件,才可自「同一年度」經核定的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指出,五月報稅期間越來越接近,許多人開始準備相關資料,對於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有執行兩個以上專門執業的業務,且其中有虧損的狀況。

國稅局表示,只要納稅義務人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提供證明所得的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所得及虧損,則同一年度的虧損,可從經核定的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舉例,有一納稅義務人具建築師、技師兩項專業資格,並分別成立兩家事務所,其中建築師業務部分,有依法設帳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但技師業務因未設置帳冊、保存文據,要求由國稅局依財政部頒訂的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新台幣40多萬元,希望讓兩項業務盈虧互抵,未抵減的虧損餘額,也可抵減次年核定的執業所得。

不過,國稅局指出,依據規定,執行業務者適用盈虧互抵時,需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的所得及虧損為限,也就是說,技師執業所得是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沒辦法適用盈虧互抵。

另外,執行業務所得是個人綜合所得的一種,現行稅法也無「跨年度」盈虧互抵規定,所以,虧損餘額也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

國稅局表示,部分執行業務者因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導致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影響個人權益相當大,所以,執行業務者在申報時,務必依據規定條件辦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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