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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自宅為職業工會辦公室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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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明訂自有住宅供職業工會為辦公室者,可免徵房屋稅。

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自有房屋供經政府核准的公益社團為辦公室者,可免繳房屋稅,但各職業工會供辦公使用的房舍,卻須繳交房屋稅。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委蔡其昌(台中縣)等主張,根據「工會法第六條」,工會皆由工人所組成,而工會辦公處所多數由其成員出借使用,為鼓勵工會,對各職業工會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應免徵房屋稅。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第十五條條文,明定「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可免徵房屋稅,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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