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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金融重建基金保障銀行同業拆款

2007-04-13 22:5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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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文忠台北十三日電)有關外界質疑「同業拆款納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賠付範圍違反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同業拆款是到期日自動扣款清算差額,金融重建基金如不保障,此一同業資金調撥功能無法運作。

金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林棟樑表示,同業拆款是因客戶的存款資金移轉(包括提領)所產生結算差額,為彌補該差額而於同業拆款市場融通資金,與金融機構為充實資本而發行金融債券的性質不同,所以應納入金融重建基金賠付範圍。

林棟樑指出,金融重建基金如不保障同業拆款,金融服務無法繼續提供,影響存款客戶權益,使營運價值快速下降,將增加重建基金處理的成本。

金管會表示,至於金融同業往來的同業融通(透支),是屬於銀行授信的一種在動撥前須先簽訂融通契約,重建基金不予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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