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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期望遠通電提出公益方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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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治平台北十六日電)針對遠通電再度取得ETC最優申請人資格,消基會呼籲,交通部應本主管機關立場,監督遠通電子收費公司提出符合公益方案的相關措施,以免重蹈去年業者不服、消費者失望的窘境。

爭議多時的「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建置及營運案」,遠通電子收費公司再度於第二階段甄審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對每日160萬的高速公路用路人而言,最關切的還是新的ETC營運合約,是否符合用路人的權益?消基會指出,支持國家推動電子收費系統,但高速公路建設費用皆取自於民眾納稅,所以,無論是收費設備(OBU)或收費機制(IC儲值卡、信用卡、手機扣款或其他方案)絕對不能增加用路人的額外支出或不便利。

此外,裝機地點、限制一車一機使用、OBU品質、OBU機件失誤,導致消費者受罰等等相關措施,業者亦不該自行決定,損及用路人權益。

消基會指出,對於去年3月,遠通電收提出的有條件免費方案,消基會即曾表達該公益方案缺乏誠意的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亦判決高速公路局甄選過程有問題,「不符合公平、公益原則」,撤銷遠通公司最優申請人資格,現在遠通電收公司再次通過甄審,該公司是否能提出更符合公益方案?消基會拭目以待!

依消保法第30條規定:「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應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行業、學者專家意見。」,消基會呼籲應將合約草案提供予消基會並徵詢意見,以維護用路人的權益。

消基會認為,高速公路推動電子收費系統,目的在於有效提昇用路人的便利性,高速公路的所有者乃屬全體國民,交通部只是代理民眾管理高速公路。

ETC營運上路至今15個月,投入了相當大的行政與社會成本,目的都是為了捍衛BOT法的公平競爭機制,因此政府有絕對的責任監督業者擬訂完全符合「公平」、「公益」原則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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