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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務部:檢察官行使職權 有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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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三日電)台灣法務部長施茂林今天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專案報告中指出,檢察官執行職務,僅受法律拘束,與一般文官體制上行下從的行政拘束不同,為避免檢察官專斷,檢察機關內部有監督機制可移轉或承繼案件。但個案法律見解不同時,最後事實仍須司法機關認定。

施茂林是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作「各檢察機關偵辦特別費案件法律意見不一致所衍生問題之因應措施」專案報告時,作以上表示。

施茂林指出,檢察官固然可以獨立實施偵查,並發動或決定部分強制處分權,但在檢察一體原則下,依據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仍須受檢察總長、所屬或上級檢察長指揮監督,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認為必要時,可以親自處理案件或移轉其他檢察官處理。

施茂林表示,為避免上級機關不當干涉,維護檢察官必要獨立性,法務部在1998年十一月二十日也頒布「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明定職務承繼權及職務移轉權行使的要件與方式。

施茂林說,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務部與上級檢察署均有行政監督權。最高檢察署可以召開檢察官會議,商討重要法律問題,法務部得對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研究意見,供檢察官承辦案件參考,並設「法務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小組」,妥速審查檢察機關法律提案,或有爭議性法律問題。

施茂林強調,法務部對檢察官的監督指揮只是避免歧異產生,最後事實仍須司法機關認定。檢察官若不認同法院見解,更應依刑事訴訟法提出上訴或非常上訴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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