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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检察官行使职权 有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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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三日电)台湾法务部长施茂林今天在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专案报告中指出,检察官执行职务,仅受法律拘束,与一般文官体制上行下从的行政拘束不同,为避免检察官专断,检察机关内部有监督机制可移转或承继案件。但个案法律见解不同时,最后事实仍须司法机关认定。

施茂林是在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作“各检察机关侦办特别费案件法律意见不一致所衍生问题之因应措施”专案报告时,作以上表示。

施茂林指出,检察官固然可以独立实施侦查,并发动或决定部分强制处分权,但在检察一体原则下,依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仍须受检察总长、所属或上级检察长指挥监督,检察总长或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亲自处理案件或移转其他检察官处理。

施茂林表示,为避免上级机关不当干涉,维护检察官必要独立性,法务部在1998年十一月二十日也颁布“检察一体制度透明化实施方案”,明定职务承继权及职务移转权行使的要件与方式。

施茂林说,法院组织法规定,法务部与上级检察署均有行政监督权。最高检察署可以召开检察官会议,商讨重要法律问题,法务部得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研究意见,供检察官承办案件参考,并设“法务部刑事法律问题审查小组”,妥速审查检察机关法律提案,或有争议性法律问题。

施茂林强调,法务部对检察官的监督指挥只是避免歧异产生,最后事实仍须司法机关认定。检察官若不认同法院见解,更应依刑事诉讼法提出上诉或非常上诉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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