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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考量各政黨資源不一,為免政黨以黨產無限捐贈給所推薦的候選人,未來政黨對同一候選人捐款金額將有上限規定,總統、副總統上限二千五百萬元、立委一百萬元、縣市長三百萬元、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三十萬元、村里長及鄉鎮市民代十萬元;政黨為候選人辦競選活動、宣傳等經費上限,同樣比照辦理。
為避免政治團體成為政黨財產的白手套,草案增列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款上限,不得超過二百萬元;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款上限,不得超過四百萬元,違者超額捐款充公,且可處捐款人捐贈金額二倍的罰鍰。
為促使政治獻金公開透明,草案也增訂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都須開立收據,違者可處20萬至一百萬罰鍰。
鑑於部分捐款人不諳法律,草案增訂對違法捐贈者罰鍰上限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元;考量政治獻金與私有財產有所不同,草案增訂若有選舉以外的債務,不得拿政治獻金專戶內的存款強制執行;擬參選人賸餘的政治獻金,支用年限也從二年放寬為四年。
草案另增設政治獻金返還制度,明訂擬參選人可於收到獻金一個月內返還給捐款人,逾期或無法返還者,應於受款後二個月內繳庫;若擬參選人死亡,相關捐贈金額仍可申報抵稅。
為減輕監察院負擔,草案也增訂監察院得委託縣市選委會受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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