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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非金融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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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繼金控公司負責人不得兼任非金融業負責人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通過「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增訂銀行業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與職責相當的人,預計最快明年可實施。

金管會表示,銀行是特許事業,專業經營應屬必須,為避免銀行與非金融機構因代表人相同而產生風險連結的不良效應,且為落實產業與金融分離政策,強化銀行負責人在非金融事業兼職規定,確有必要性。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據檢視,目前銀行董事長、總經理有兼任非金融業職責相當的情形約有14人。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銀行事業群總經理也算在內。

張秀蓮指出,如果將副總、副董放進去則有20幾人,因此,留下一階段再擴大範圍。

另外,金管會表示,避免在修正案施行前,銀行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人的兼職規定者而立即產生違規問題,因此可兼任到任期屆滿調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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