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 : 生育選擇應屬於家庭理性行為

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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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訊】有兩位英國人,對經濟學理論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是,其英國式表述,卻很容易把人搞糊塗。

一位是大名鼎鼎的科斯。科斯生在英國,在英國讀書,並一直在英國任教到40歲才遷居美國。他的貢獻當然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有好幾個版本,張五常教授評論說,《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的版本是正確的:市場交換的先決條件是界定明確的產權。《社會成本問題》一書所說卻不正確,這個版本引入了交易成本:如果存在可操作的私有產權,且交易成本為零,則無論產權如何分配,最終的資源配置都是最優的。科斯定理是為了反駁福利經濟學對政府管制的迷信,那個正確版本的科斯定理的政策結論非常清楚:只要政府界定清楚私人產權,並保障自由交換,則資源配置在每一時刻都處於最優狀態。這是對斯密的「自然的自由」制度的一個有力論證。

馬爾薩斯的人口原理具有同樣的含義。人口若不受到抑制,便會以幾何比率增加,而生活資料卻僅僅以算術比率增加,從而導致人口過剩。但馬爾薩斯接著又說,只要私人產權得到明確界定,則個體與社會層面的人口抑制機制就會自然地發揮作用,從而使人口增長與生活資料供應的增長完全適應。這一原理的政策結論是:如果損害私人產權,必然導致人口偏離其最優規模,或者過剩或者不足。

我們可以模仿科斯定理說:只要私人產權得到明確界定與有效保障,則任一時間點上的實際人口規模都是最優的人口規模。所以,如果出現了人口過剩或者不足,就一定是產權制度以及與之相關的制度出現了問題,此時所需要的就是改進這些制度。

對於這一點,長期以來在發展經濟學領域中特立獨行的皮特-鮑爾給予了精彩的論證。由政府控制人口的政策建議,通常出自發展經濟學領域的學者。發展經濟學自誕生起,就深受計劃經濟、政府控制等教條的影響,其理論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一點:發展的動力唯有國家權力。

但皮特-鮑爾卻是發展經濟學教條的反叛者。他的《平等、第三世界與經濟學的謬見》一書收入了一篇文章《人口爆炸的迷思與現實》,這篇文章解釋了,為什麼父母自願的生育決策,對於其本人來說,是最可取的決策。有些人之所以支持國家把某種生育模式強加於個人,乃是基於這樣一個假定:父母、家庭未必能夠作出理性的生育決策。鮑爾總結了這樣的說法:「有人有時會提出,欠發達國家,尤其是最窮國家的高生育率,讓生活如此悲慘,因而根本就不值一過:一個人的生活遭受的苦難或效用損失,要超出其效用。如果真是這樣,那減少一些這類生命,自會增加今天人類的幸福總和。」

對此,鮑爾反駁說:「這類推理隱含了這樣的意思:外部的觀察者是他人的精神與情感狀態的合適判斷者……這一看法既不合乎簡單的觀察結論,也不合乎人們廣泛接受的倫理觀念。即使當人們處於貧困中,他們也寧要活著而不是不活,這一點可由其努力維持自己的生存來證明。這並不是說,他們的生活不可能不幸福,而只是說,以為他們的生活不值得過是不正當的。」

人人都有良知,這個世界有很多悲天憫人之士,但很多這類人士也有一個致命的弱點:自負,喜歡把自己的價值強加於他人。看到童工,他們本能地要求予以取締,而不管這些童工失去工作後會死會活。同樣,看到窮人生育孩子,他們本能認為,這些窮人的決策是不理性的,根本沒有算計養育孩子的成本。他們根據自己對窮人的想像,形成了某種結論,並要求窮人必須按照他們的邏輯生存。

鮑爾則提醒我們,一個人的價值是主觀的,只能由他個人來確定。孩子究竟是家庭的福利還是負擔,只能由該家庭來確定,外人根本無從進行計算。因為,收益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精神性收益,而這是局外人無從想像的。張五常在解釋科斯定理時曾精闢地指出,在現實經濟中,帕累托最優是處處滿足的,如果認為帕累托最優的條件沒有被滿足,那通常是因為我們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約束條件,比如交易成本。筆者願意補充一句:也可能是因為我們根本無從知曉當事人的收益。鮑爾在下面一段話中申明了這一點:

「發展文獻中對人口的大量討論都假定或者隱含著一個意思:在高生育率的欠發達國家,孩子在一定程度上是其父母未加控制情況下的不速之客,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其父母及整個社會不期而至的負擔。然而,事實恰恰相反,被生出來的孩子,一般都是父母想要的。畢竟,孩子是可以不被生出來的。否認這一點就等於說,欠發達國家的父母在生育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理解其後果,或者不準備承擔或沒有認識到阻止其來到人世的責任。這種看法是用一種完全沒有道理的輕蔑或鄙視心態來看待欠發達國家的人們。」

每個孩子的出生,都可以說是父母的理性選擇。對此,當然需要一個前提條件:私有產權得到明確界定。在這一前提條件下,人是每一項經濟行為、社會行為,至少在事前來看,都是合乎理性的。從事後來看,當事人的選擇可能是一個錯誤,但問題是,當事人不可能回到未來!

就此而言,共同體的價值、傳統、習俗對於個人理性選擇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這其中蘊藏著經驗積累的智慧,它能夠大幅度降低個人選擇出錯的幾率。這樣的推理亦適用於生育行為。個人根據傳統的價值、習俗,以及自己有意識的理性計算,而作出的生育決策,總是理性的。

當然,這種理性也需要一個技術上的前提來保證,即家庭掌握控制生育的技術。事實上,這個前提始終是存在的,人類早就掌握了避孕、墮胎的技術。所以,生育從來就不是人的動物本能衝動的產物,而是家庭從事的一項具有明確目的的經濟性、社會性行為。該目的就是通過在自己的文化、習俗背景下,讓孩子獲得最好的養育,增進家庭的福利。這種福利可能體現在經濟、社會關係、精神與心理各個層面。

因此,凡是出生到這個人間的孩子,都是父母認為自己需要,也有能力養活,並能增進整個家庭福利的孩子。誠如鮑爾所說:「父母為自己的家庭規模制定著計劃,其所擁有的孩子的數目通常正是他們所意欲的。」假如人們承認,丁克們的選擇是理性的,那就得承認,兩個、三個孩子家庭的選擇同樣是理性的,除非人們認為,這兩類人的智力是不平等的。

--原載:《秋風Blog》,2007-04-05
http://vip.bokee.com/20070405265251.html(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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