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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花蓮玉里鎮長林惠敏涉圖利 更三審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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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二日電)前花蓮縣玉里鎮長林惠敏於民國八十五年間,涉嫌違法指示鎮公所承辦人員,在未依法令訪價、查價的情形下,將相關工程直接交給特定廠商承作,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宣判無罪,但經檢方上訴至花蓮高分院後更審三次,今天更三審宣判林惠敏有期徒刑五年;本案仍可上訴。

玉里鎮公所於民國八十五年間提出設置「鎮長室行政都市計畫區域圖及績效統計表」、「課室承辦事項平面圖」、「辦公室標示牌」、「員工桌上名牌」、「會客室行政績效統計表」等採辦工程,林惠敏涉嫌直接圖利廠商羅極公司,違法指示鎮公所承辦人員違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規定處理採辦工程。

玉里鎮公所承辦人員林順盛雖明知違法,卻仍配合林惠敏的指示辦理,並以採辦工程屬於緊急情形為由,逕行以預算金額為底價,在未經個別訪價和實質比價的情形下,由羅極公司總經理李一村提供三家廠商的估價單,轉簽報給玉里鎮公所建設課長謝璋裕,再轉呈給林惠敏批示准由估價金額最低的羅極公司承作。

羅極公司以二百一十三萬餘元低於預算金額的總價承作後,再以五十餘萬元的價格轉包給其他公司承作,羅極公司因此獲利一百多萬元。

全案經花蓮地檢署偵辦後起訴,但花蓮地院審理後宣判無罪,檢方不服再提起上訴,沒想到全案在花蓮高分院纏訟多時,前後歷經三次更審,今天則是更三審宣判,林惠敏涉貪污治罪條例直接圖利罪嫌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謝璋裕判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林順盛判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李一村判有期徒刑五年,四人均褫奪公權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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