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中院不敢面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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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襄樊中院對高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其實並未出乎人們的意料,它只不過是假法律的名義定下了一個必須定下的被官方預定了罪名。它判決的依據,仍然是襄樊警方、襄樊檢方提供的邏輯顛亂、指鹿為馬、千瘡百孔、漏洞百出的所謂證據。沒有一點新的東西。

我們隨便提出一個問題,襄樊中院敢於面對否?敢於出來質證否?

下面的 zzq_mas 網友所指出的檢方的混亂邏輯該怎樣解釋?

我一直對「未檢驗出女性DNA」感到非常疑問,當初提取高父唾液是說要進行DNA比對,且檢驗報告有言什麼符合血親關係云云,則說明有一份高鶯鶯的DNA樣本存在,高女這個樣本存在於何處呢?如若存在於內褲上,則「未檢驗出女性DNA」不可解,如若不存在於內褲上,那提取高父dna意義何在?有否構陷意味呢?

請王二等確認一下「未檢驗出女性DNA」是怎麼一回事。

問得好,襄樊警方抓捕高天虎並宣佈其女內褲精斑為高天虎的時,是以要提取高的口腔拭子比對高女的「女性DNA」為口實的。可見警方是承認有「女性DNA」的。可是到了大堂之上,竟然當著天下人的面耍開了賴皮,居然說”沒有檢出女性DNA」。這豈不是前後自相矛盾?這種顧頭不顧屁股,當面撒謊,自打耳光,連編也編不圓的東西,堂堂中級法院,怎麼竟採信了呢?這只能說明一個問題,你們只是在為一個預定(羅織出來的)罪名進行「合法」的粉飾。

襄樊中院不能也不敢面對這樣一個質疑:

高天虎的辯護律師認為高鶯鶯是否自殺之所以成「謎」主要是因為當地公安的勘查工作極其粗糙。他質問:「在第二天法醫已經取了高的陰道拭子(取樣),為什麼後來沒有做鑑定?一個女孩子是否遭受性侵害,做這個鑑定是最直接有力的說明。「但檢方辯稱,「該查的都查了。因為已經確定是自殺,所以沒有必要再做這個鑑定了。 」(據5月15日《南方都市報》)

一個女孩是否受到性侵害,首先應該查的是什麼?當然是受害人的陰道。這就像是判斷一所房子裡是否進了人,第一選擇就是進房子看看裡面有沒有人或者有沒有留下什麼蛛絲馬跡一樣。法醫應該是懂得這個道理的,因為他們取了樣。但奇怪的是,後來卻沒有做鑑定。更奇怪的是公訴人竟然說「該查的都查了」——這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嗎?

「因為已經確定是自殺,所以沒有必要再做這個鑑定了。」——最應該查的沒有查,在外圍匆匆地打了一個轉轉就草率地「確定」為自殺,然後又把「自殺」作為不鑑定的理由。受害方質疑的就是所謂「自殺」,期待著通過最直接的鑑定來證偽,但辦案人員卻置最有力的證據於不顧。本來應該是由鑑定結果來判定是否自殺,警方卻用需要證明的「自殺」來拒絕鑑定,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高鶯鶯是自殺——不必做鑑定——沒有證據證明高鶯鶯是被姦殺——高鶯鶯是自殺……這就是高案中的「循環論證」!

諸如這樣混亂的控詞,在整個高天虎被訴的過程中比比皆是,醜陋而低級,在全國正義百姓中已是痛責之聲不絕於耳。而襄樊中院的判決,倒行逆施——正如網友所指出的,正是臭名昭著,必將被載入惡吏惡法的史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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