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中院不敢面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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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讯】襄樊中院对高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其实并未出乎人们的意料,它只不过是假法律的名义定下了一个必须定下的被官方预定了罪名。它判决的依据,仍然是襄樊警方、襄樊检方提供的逻辑颠乱、指鹿为马、千疮百孔、漏洞百出的所谓证据。没有一点新的东西。

我们随便提出一个问题,襄樊中院敢于面对否?敢于出来质证否?

下面的 zzq_mas 网友所指出的检方的混乱逻辑该怎样解释?

我一直对“未检验出女性DNA”感到非常疑问,当初提取高父唾液是说要进行DNA比对,且检验报告有言什么符合血亲关系云云,则说明有一份高莺莺的DNA样本存在,高女这个样本存在于何处呢?如若存在于内裤上,则“未检验出女性DNA”不可解,如若不存在于内裤上,那提取高父dna意义何在?有否构陷意味呢?

请王二等确认一下“未检验出女性DNA”是怎么一回事。

问得好,襄樊警方抓捕高天虎并宣布其女内裤精斑为高天虎的时,是以要提取高的口腔拭子比对高女的“女性DNA”为口实的。可见警方是承认有“女性DNA”的。可是到了大堂之上,竟然当着天下人的面耍开了赖皮,居然说”没有检出女性DNA”。这岂不是前后自相矛盾?这种顾头不顾屁股,当面撒谎,自打耳光,连编也编不圆的东西,堂堂中级法院,怎么竟采信了呢?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你们只是在为一个预定(罗织出来的)罪名进行“合法”的粉饰。

襄樊中院不能也不敢面对这样一个质疑:

高天虎的辩护律师认为高莺莺是否自杀之所以成“谜”主要是因为当地公安的勘查工作极其粗糙。他质问:“在第二天法医已经取了高的阴道拭子(取样),为什么后来没有做鉴定?一个女孩子是否遭受性侵害,做这个鉴定是最直接有力的说明。“但检方辩称,“该查的都查了。因为已经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再做这个鉴定了。 ”(据5月15日《南方都市报》)

一个女孩是否受到性侵害,首先应该查的是什么?当然是受害人的阴道。这就像是判断一所房子里是否进了人,第一选择就是进房子看看里面有没有人或者有没有留下什么蛛丝马迹一样。法医应该是懂得这个道理的,因为他们取了样。但奇怪的是,后来却没有做鉴定。更奇怪的是公诉人竟然说“该查的都查了”——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因为已经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再做这个鉴定了。”——最应该查的没有查,在外围匆匆地打了一个转转就草率地“确定”为自杀,然后又把“自杀”作为不鉴定的理由。受害方质疑的就是所谓“自杀”,期待着通过最直接的鉴定来证伪,但办案人员却置最有力的证据于不顾。本来应该是由鉴定结果来判定是否自杀,警方却用需要证明的“自杀”来拒绝鉴定,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高莺莺是自杀——不必做鉴定——没有证据证明高莺莺是被奸杀——高莺莺是自杀……这就是高案中的“循环论证”!

诸如这样混乱的控词,在整个高天虎被诉的过程中比比皆是,丑陋而低级,在全国正义百姓中已是痛责之声不绝于耳。而襄樊中院的判决,倒行逆施——正如网友所指出的,正是臭名昭著,必将被载入恶吏恶法的史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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