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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識 跨國婚姻仲介 不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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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朝野昨日完成「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協商獲致共識,未來跨國(境 )婚姻媒合不得做為營業項目,也不得主動要求報酬及散布、播送或刊登婚姻媒合廣告。換言之,目前電視播放類似外籍配偶介紹廣告等行為,未來都屬違法。

有關移民代辦業者廣告、收費,也將做統一規範。根據共識,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廣告,主管機關「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且移民業務機構各項業務「相關收費數額表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進一步保障消費權益。

為防止不法份子以虛偽結婚或收養的親屬關係,申請在台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將授權入出國及移民署,未來受理相關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台灣地區之住(居 )所,進行查察」,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

為鼓勵投資移民,吸引專業人士來台,朝野決定修訂外國人士申請居留、永久居留相關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永久居留配額。

外籍配偶居留 增防家暴條款

根據現行規定,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或歸化前,一旦離婚,就要被限令出國,導致許多外籍配偶在本國籍配偶施虐情況下,無法以離婚取得救濟,因此增訂「防家暴條款」,凡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以及離婚後取得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若被強制出國,有對子女造成難以回復損害之虞的外國人,都可免因居留原因消失,被廢止居留許可。

在立委徐中雄堅持下,朝野同意增訂「反歧視」宣示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為由,以言詞、文書、廣播、電視、傳播或行動,歧視居住於台灣地區之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替上述特定對象未來提供申訴基礎。

南洋姊妹會 贊同立法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南洋台灣姊妹會秘書長吳紹文表示,如果能通過,未來能減少外籍配偶的社會歧視,也可使她們獲得尊重,買賣婚姻的觀念才能消失。

吳紹文說,事實上,民法規定,婚姻媒合不得求償、索費,也就是認為婚姻媒合立意良善,不能強制要求男女雙方給紅包,既然如此,為何跨國媒合就必須收費?

吳紹文也強調,該會並不反對婚友社、旅行社代辦跨國婚姻機票、住宿或是婚禮;但婚姻媒合絕不能做為收費項目,同時政府也必須制定代辦規費的上限,避免業者想要以此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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