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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虛報稅額 須補稅並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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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勿貪圖廉價,而向四處兜售貨物推銷員購買來路不明貨物,如因無意中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造成虛報進項稅額,除須補稅外,將按違章情節處以所漏稅額1至10倍罰鍰。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案件時發現,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常因不明人士持用虛設行號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印有某虛設行號頭銜名片,至各工地或其他營業場所兜售砂石、鋼材、原物料或其他貨品,並要求採現金交易以逃避查核。

或雖以支票付款,但支票實際上是由實際銷貨人受領,導致營業人常無意中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由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取得的統一發票並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所以不能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雖其支付價金含營業稅款,實際銷貨人並未報繳上述營業稅,已構成逃漏稅,營業人將被追補營業稅及按所漏稅額加處罰鍰。

因此,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要特別留意,勿貪圖廉價,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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