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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法修訂 商品風險 銀行需舉證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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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未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交易糾紛時,將不再由消費者單方面負起舉證責任。

由於金管會修訂的「金融服務法」,將在本月底前正式出爐。根據金管會官員透露,該法將規範業者在推出金融商品時,一定要清楚「告知消費者風險所在」,如果客戶發生損失,該法將要求業者必須負起「已明確告知風險」的舉證責任,否則業者須依「無過失責任」原則賠償消費者損失。

金管會官員表示,該法適用範圍將擴及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相關產業上。對消費者而言,未來在投資或購買金融商品時,一旦發生交易糾紛,將不再是弱勢的一方。

官員指出,過去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時,為銷售業績,並不會特別告知消費者該金融商品到底有些什麼潛在風險;一旦出現投資損失,消費者還必須舉證出售該商品的金融機構在資訊揭露上有明顯過失,才有機會獲得賠償。

有了金融服務法之後,未來舉證責任就不一定在消費者身上了。官員說明,該法將要求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商品時,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有關商品風險。包括因利率、匯率、股價變動等因素所造成的影響,及其他可能導致該金融商品投資損失的可能原因等,都是金融機構必須讓消費者知道的資訊。

官員不諱言,此法勢必對金融機構造成很大的衝擊,但該法立法用意,主要是希望改善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在金融商品交易上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只要金融機構確實盡到告知風險的責任,同時留下相關紀錄,對於市場的衝擊應該有限。

金管會表示,「金融服務法」將在本月底正式完成草擬並公佈內容,由金管會委員會通過之後,將再提報行政院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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