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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溢繳稅款應在5年內申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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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國稅局表示,對於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納稅人應在繳納日起5年內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則不得再行申請。

有關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財政部曾發布解釋函令,認為如屬稽徵機關發現錯誤或溢繳案件,自動更正退還者,應不受5年期間限制,因解釋函令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不合而未再編入稅捐稽徵法令彙編,不得再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賦予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用對其有利的計算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申報後發現非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方式時,也屬「計算錯誤」範圍。

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可自繳納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將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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