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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溢缴税款应在5年内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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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国税局表示,对于稽征机关或纳税义务人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税款,纳税人应在缴纳日起5年内主动向所辖税捐稽征机关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则不得再行申请。

有关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税款,财政部曾发布解释函令,认为如属稽征机关发现错误或溢缴案件,自动更正退还者,应不受5年期间限制,因解释函令与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不合而未再编入税捐稽征法令汇编,不得再适用。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5条第2项赋予纳税义务人得自行选用对其有利的计算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申报后发现非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式时,也属“计算错误”范围。

国税局指出,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对于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税款,可自缴纳日起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将不得再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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