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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纳税人不实检举虚报薪资 仍须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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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电)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接到核定补税通知时,如以举发扣缴单位虚报薪资为由,而未依限补缴税款者,经稽征机关查证,扣缴单位无虚报情事,或纳税义务人在检举后又申请撤回检举时,对于原补征税款,应负责,如逾期缴纳日期者,依法加征滞纳金与利息。    

南区国税局接获许多纳税义务人检举虚报薪资案件,但经通知扣缴单位查证后,常发现具领资料齐全并无虚报情形,或检举人自行提出撤回检举申请书,对于以此方式拖延补缴税款情形,均依相关规定加征滞纳金及利息。

南区国税局表示,如超过30日后仍未缴纳者,则依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不应为取巧获得改订限缴日期而随意检举。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于无法确认是否被虚报薪资时,请自行依扣缴凭单所载扣缴单位名称、地址,向营利事业查证,以免徒增征纳双方作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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