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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網路報稅 附件須在期限內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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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所得稅申報已在5月底截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醒,採用網路申報者,除應在5月31日前辦理申報外,尚須在規定期限將網路申報附件寄(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綜所稅須在6月11日前寄送;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在7月2日前。

國稅局指出,申報綜所稅的民眾採用列舉扣除、自行列舉必要費用及成本或列報扶養未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直系尊親屬、年滿20歲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證明文件、單據,應在6月11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納稅義務人應在7月2日(6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前,將已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如是會計師簽證案件,尚需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寄(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至於採用網路申報會計師簽證案件,其查核簽證報告書超過7月2日寄送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國稅局表示,以網路申報綜所稅的民眾,未依限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單據者,將以標準扣除額採計,或依核定收入總額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成本及剔除前揭扶養親屬。

以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選擇「非線上繳稅」方式,採親赴銀行繳納自繳稅款者,應一併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轉帳繳款者,應一併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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