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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网路报税 附件须在期限内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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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所得税申报已在5月底截止,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提醒,采用网路申报者,除应在5月31日前办理申报外,尚须在规定期限将网路申报附件寄(送)交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综所税须在6月11日前寄送;营利事业所得税则在7月2日前。

国税局指出,申报综所税的民众采用列举扣除、自行列举必要费用及成本或列报扶养未满60岁没有谋生能力直系尊亲属、年满20岁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依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必须检具证明文件、单据,应在6月11日前寄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或递送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代收。

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纳税义务人应在7月2日(6月30日适逢假日顺延)前,将已配赋收件编号及电子收件章申报书附件资料封面、网路申报总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资产负债表、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变动明细申报表、未分配盈余申报书(请依顺序装订)及相关附件(如是会计师签证案件,尚需检附会计师签证查核报告书)寄(送)交所在地之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

至于采用网路申报会计师签证案件,其查核签证报告书超过7月2日寄送者,视同普通申报案件。

国税局表示,以网路申报综所税的民众,未依限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单据者,将以标准扣除额采计,或依核定收入总额按财政部颁订标准计算其必要费用、成本及剔除前揭扶养亲属。

以网路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如选择“非线上缴税”方式,采亲赴银行缴纳自缴税款者,应一并检送自缴税款缴款书证明联,采自动柜员机转账缴款者,应一并检送自动付款机交易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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