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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颱風受災戶 應於30天內申報災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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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近來颱風接二連三侵襲台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受災民眾,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受災納稅義務人應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部分,個人受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在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的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損失證明,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即可減免稅捐。

貨物稅或菸酒稅方面,受災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其已稅貨物或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規定辦理退稅。

營業稅方面,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也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至網站(網址:http//www.ntx.gov.tw)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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