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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台风受灾户 应于30天内申报灾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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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近来台风接二连三侵袭台湾,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受灾民众,为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受灾纳税义务人应在灾害发生后30天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征机关派员勘查。

国税局表示,所得税部分,个人受灾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企业受灾金额在250万元以下或受损标的投有保险者(不论金额多寡),可免报国税局派员勘验,直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受灾相关资料或证明供当地税捐机关书面审核,凭以核发灾害损失证明。

纳税义务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及救济金后的金额,可凭稽征机关勘验后出具损失证明,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申报列举扣除,或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灾害损失扣除,即可减免税捐。

货物税或烟酒税方面,受灾货物税或烟酒税厂商,其已税货物或烟酒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售者,应检具证明文件,得依规定办理退税。

营业税方面,小规模营业人因天然灾害遭受损失无法营业者,得申请准予扣除其未营业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一般营业人的商品、原物料、在制品及制成品因灾害而变质、损坏、废弃者,报经管辖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核准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5条规定予以认定。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办理申报灾害损失,申请税捐减免或报备,除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申请外,也可利用电话、传真及发送电子邮件至网站(网址:http//www.ntx.gov.tw)等方式向国税局辖区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先行报备,再补填损失清单以便书面审核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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