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抗議上海當局拒絕簽發護照及港澳通行證予維權律師鄭恩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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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訊】上海公安部門今天(8月22日)拒絕簽發護照及港澳通行證予維權律師鄭恩寵,理由是鄭律師是「犯罪嫌疑人」,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對此表示強烈抗議,並要求上海當局清楚解釋拒絕簽發的法律理據。

上海當局不給鄭律師簽發護照和港澳通行證沒有法律理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由於這條法律的規定,本會要求上海當局對拒絕簽發一事給鄭律師一個詳細的書面解釋,並要依法確保鄭律師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條例裡只有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有關部門才可以不予簽發護照。

第十三條規定,不予簽發護照的情況包括: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鄭律師已於2006年6月5日刑滿出獄,並於今年6月5日恢復政治公民權利,他是絕對有權利申請護照和簽證,因此,本會要求上海當局明確說明是根據這兩條法律哪一條細項拒絕鄭律師的護照和簽證申請。

2003年,約五百名上海靜安區東八塊被強遷居民委託律師鄭恩寵,控告「上海首富」周正毅和靜安區政府勾結,非法取得土地。同年6月6日,鄭律師被上海警察從家中帶走予以刑事拘留,6月18日上海警方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正式將他逮捕,8月28日審判。10月28日,上海第二中級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對鄭恩寵判刑3年。鄭律師於2006年6月5日刑滿出獄後,一直被嚴密監視。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07年8月22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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