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薛小妹起訴建設部汪光燾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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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訊】原告:薛小妹,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漢族;
聯繫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桃浦六村109號503室 郵編:200331

委託代理人:趙迪迪,男,特別授權義務代理,45年12月12日生,漢族;
聯繫地址:上海市顓興路358弄31號501室
郵編:201108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法人代表:汪光燾部長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郵編:100835
第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韓正市長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
郵編:200003

訴 訟 請 求
1、依法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
2、依法責令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有關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薛小妹,原合法居住在上海市長寧路1895弄90號,該動遷基地曾分別以舊區改造、臨時綠地、萬博花園等名義立項,本戶以建綠名義違法強遷。本戶強遷前已實施建設萬博花園高檔商品房。

由於上海地方獨立王國,根本不管被拆遷人、被強遷動遷居民死活;地方法院官商勾結,司法不獨立;原告無奈,於2007年11月21日寫信被告,請求主管全國動遷工作的建設部依法查處,履行法定職責。

經查,被告建設部已於2007年11月24日妥收,有建設部收發章確認。(詳收件憑據)
時至今日,原告未得到被告有關任何信息。

根據國務院令第431號《信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被告未在規定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時間內告知:同時《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被告違反上述規定,未告知原告受理與否,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也未告知延期辦理,違法行政不作為。

原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綜上,原告依法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被告不予答覆,不作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准如所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2、原告函掛憑證,被告收件憑證複印件;
3、委託書原件,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貳份

起訴人:薛小妹
2008年元月30日


行政起訴書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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