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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開罰3艘超載渡輪 並修法強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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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十四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稽查 5條渡輪航線,結果旗津到鼓山航線有3艘超載被開罰,且此航線4家個人營業小船未投保,小琉球到東港航線也有 2家業者有不利投保情況存在;已協調交通部修法強制投保,確保乘客權益。

消保會消保官張英美指出,消保會今(2008)年8月16日會同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就其交通渡輪管理暨公共安全等進行稽查。

她說,查核路線計有淡水航線、小琉球至東港航線、旗津至鼓山航線、綠島至富岡航線、澎湖南海航線等5航線。

查核項目包括有無購買乘客人身傷害保險、乘客定額、救生圈、輕便滅火器、救生衣、船員證、緊急逃生口、客艙通道、救生筏、救生信號設備等10項。其中諸多救生衣僅以簡體字標示製造日期、未標明使用期限,不知需要用時能否使用。

張英美指出,查核結果,高雄旗津至鼓山航線有4家個人營業船隻超載,分別是可載30、超載6;可載17、超載16;可載18、超載13;以龍祥號超載比率達180%最嚴重,即規定20人,超載36人;其中一艘超載6人,因3歲以下不計票,因此未開罰;最後依「小船管理規則」開罰3艘船新台幣3000元到3萬元。

她並說,另一令人擔心的是,旗津至鼓山航線4家個人營業小船(發財號、龍祥號、龍益號、明發盛號)未投保人身傷害保險。

其次,小琉球到東港航線有2家業者(競強輪船公司東昇號、東信輪船公司東信號)購買的人身傷害保險條款約定訂有「船舶非法營業、違法使用、違規超載或其他違反主管機關有關規定」的不保及除外事項。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航政組組長鄭葉華說,當地民情發展產生諸多個人、非業者的營運情形,多次納整管理,仍有紊亂情況;由於這些船隻票價僅10到20元,加上「小船管理規則」僅規定每艘船須投保、無罰責,且母法「船舶法」未規定投保,將修「船舶法」及「航業法」,強制個人營業船隻投保。

張英美補充,航業法的修訂也會解決投保契約發生「除外」或「不保」情況,將直接規範人身各種傷害到死亡的賠償。消保官吳政學強調,或有歷史因素難以規範,但仍要加速修法,將所有渡輪納入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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