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3日電)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國華人壽不當約定加速條款的處分,公平會呼籲,金融業者若要與借款人約定加速條款,應事先通知借款人,否則恐違法遭罰。
所謂加速條款,即金融業者在各種貸款契約中,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的依據,當借款人出現債信不足等情形,銀行認為債權可能不保,就會根據合約條款要求借款人加速還款,否則銀行可依約要求立即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借款人不再享有可分期償還的期限利益。
不過公平會表示,一般大眾向銀行或壽險公司借款時,金融業者多數使用定型化契約進行交易,使借款人喪失事前磋商議定機會,只能決定是否簽約。
公平會指出,金融業者若行使加速條款,影響借款人的權益很大,如果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表示,舉例而言,金融機構若與借款人約定,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付息時,金融機構不須事先通知就可隨時加速債務到期,這樣的約定內容,等於沒有給借款人事先補救的機會,不符合公平會規定須踐行通知的程序。
公平會指出,此外,銀行與借款人個別議定的債信不足事由,如果該約款內容文字意義不夠具體明確,僅以概括抽象方式約定,認為銀行很容易透過片面解釋,而加速債務到期,使借款人隨時陷於義務不明確的狀態,也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表示,已於民國91年發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兩年前曾主動調查經營全國性貸款業務的金融業者,是否有透過定型化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的情形。
經調查,公平會經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處分39家金融業者,經處分後有20家提起訴願,均遭行政院訴願會決定訴願駁回。
公平會呼籲,金融業者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契約,其中有關加速條款的約定方式,應遵循公平會相關規範說明辦理,以避免違法及影響借款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