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程星編譯報導)63歲的馬克當努先生(Ken MacDonald)因為給救護車讓路闖紅燈被罰款327元,並被減3分。
他稱11月22日駕車到 Mile End South 路口時聽到後面救護車的鳴笛,就決定在被紅燈照相機拍到之前穿過路口以便使其通過。但警察拒絕免除罰款。 「我覺的不公平,為了幫助別人卻不得不付出高額罰款和丟失積分,」馬克當努先生 說:「我不是指責警察,我能理解他們的立場,因為在照片上看不到救護車,我只是很失望。」
交通警察費爾那先生(Mark Fairney)表示,馬克當努先生不像急救車輛那樣有特別的減免權,所以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不遵守交通燈指示。「駕車者有給急救車輛讓路的義務,但也有義務小心駕駛及遵守交通法,」他說:「司機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可以考慮的不同選擇。不遵守紅燈恐怕是危險的。更好的選擇是,等候綠燈,然後以儘可能安全的方法讓路給救護車。」
南澳急救服務機構的行政長官克里恩(Ray Creen)同意駕車者不應該為了適應救護車而冒險。「駕車者盡力為亮燈鳴笛的急救車輛讓路是至關重要的,但我們不鼓勵他們觸犯法律來讓路,」他說:「這包括超速和闖紅燈,很明顯這很危險,因為這使司機和其他的駕車者處於危險中。」
RAA的依克賽爾(Rita Excel)表示,這個情況比較複雜,但是馬克當努先生有權在法庭上對罰款做出質疑。她說:「法律不可能是靈活的,但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寬大。然而你將需要對你的案子做出強硬辯護,尤其是如果有照片為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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