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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大紀元2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一名蔡姓男子於93年底晚間騎機車在嘉義縣撞電線桿身亡,蔡家指控案發地照明不足、無警示標誌,向公路總局第五區養工處提國賠訴訟,台南高分院查明認定五區養工處應負4成責任,判賠83萬多元給蔡某遺屬,且五區養工處不得上訴。
蔡姓男子家人指控,93年12月12日晚間7時20分許,蔡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嘉義縣太保市嘉縣第168號道路東西向21.3公里處時,因機車道路面突然縮減,縮減前方未設反光標誌或任何警告標誌,當地照明又不足,致蔡某撞上立在慢車道中央的電線桿後人車倒地。
蔡家表示,身受重傷的蔡某經人送醫急救仍不治,因為該處道路是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管理,五區養工處縱容台電公司在機車道中央設電線桿,且未在路面縮減前適當地點設任何警告標誌、夜間照明也不足等疏失,不能期待蔡某可注意到車前狀況,致蔡某車禍身亡,為此向公路總局第五區養工處提出國賠訴訟。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理檢警有關車禍調查報告與證人說法,認定蔡某車禍發生時現場照明確實不足,電線桿警示反光標誌也有老舊脫落現象,難以發揮警示作用;被告養工處曾在91年間行文台電公司協助遷移電線桿,顯示該電線桿有妨礙行車安全、長期未改善的事實。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案發時當地天氣晴朗、視距良好,除夜間照明不佳外,無其他不能注意情事,蔡某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撞上電線桿,本身也有過失,審酌認定蔡某與第五區養工處各負6成與4成責任,判養工處共應賠償83萬多元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相關費用給蔡某妻子與子女們,蔡家人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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