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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助理等納勞基法?勞委會:依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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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六日電)勞工團體今天向行政院陳情,要求大專院校研究助理及工讀生須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勞委會官員表示,若有提供勞務及薪資的對價關係,且無相關法令排除時,就適用勞基法範圍,但由於形式多樣,需依個案勞務給付情形做事實認定,雙方若有疑義,可尋求地方勞政機關協助。

今年一月一日起,勞委會公告公務機關臨時雇員將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但日前媒體報導,在許多公立大專院校聯合施壓下,行政院日前的跨部會會議決定,將排除公立大專院工讀生與專案研究助理適用勞基法。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勞工陣線與學生團體上午到行政院陳情抗議,要求保障研究助理及工讀生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官員解釋,一般工讀生和研究助理適用在勞基法適用範圍沒有爭議,但有些研究助理及工讀生任用涉及特別目的或其他公法設計有關的關係,雙方屬於委任或勞僱等關係,必須依個案的勞務給付事實做認定,目前並無法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他指出,若有提供勞務及給予薪資的對價關係,且無法提出相關法令排除時,就應落在勞基法的規範範圍;若事業單位和勞工對雙方屬於僱用、委任或其他關係有疑問時,可向地方勞政單位尋求協助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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