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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設火災警報器 北市擬修法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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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日電)為降低火災發生率,加強消防安全設備的管理,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北市將超越中央法規,透過「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修例草案」,立法規範一般住家也必須增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違者可處管理權人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鍰。

台北市長郝龍斌對住宅火災發生率一直無法大幅下降的問題十分重視,希望消防局在目前正擬訂中的「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修例」草案中加強這個部分。因此消防局將「住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納入草案條文第十二條。

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表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於三月十二日辦理公聽會,草案已函送市府秘書處刊登公報,預計近日內即可正式公告二十天,同時接受民眾的建議,並將結果彙整後送法規會審查,待法規會審查,並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即可送台北市議會審查;希望在年底前可完成立法程序,再進行為期半年的宣導,趕在明年七月正式實施。

火災預防科指出,目前消防法令,一般住宅必須為六層樓以上、達到一定面積的建築物,才須裝置火警警報器。未來台北市在立法完成後,要求一般住宅也必須裝置,如果民眾不配合,最高可以罰處三千元罰款。

依「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本市供住宅使用或本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前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須符合設置規定,並由管理權人每年自行進行檢測。第一項場所為原有合法建築物者,其設置期限由消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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