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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修正案通過 繼承人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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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孫幗英採訪報導)立法委員賴清德22日指出,攸關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能否溯及既往適用有限責任繼承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修正案,經朝野共同努力,業已於今日上午院會完成二、三讀。一俟總統公布施行,保證債務繼承人將不限繼承時已否成年,均能溯及既往適用有限責任繼承,預料將為許多身陷龐大保證債務的繼承人及其家庭帶來新生契機。

賴清德表示,現代社會因為親屬聯繫不頻繁,加上個人隱私觀念日益抬頭,很多繼承人因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是連帶保證人,未及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只好概括繼承所有債務,完全沒有救濟管道,造成很多背債兒與家庭悲劇。

對此,他雖於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上會期停會前促成民進黨團主動提案,並協調朝野意見共同完成民法第一一四八條三讀立法,使「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均能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推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案,使未成年人均得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嘉惠上萬名背債兒。但已成年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卻未能一同適用新法解套,是上次修法美中不足之憾。

故賴清德委員強調,為使不義之法獲得修正,並使身陷龐大保證債務的繼承人及其家庭能有新生契機,不要因此走上絕路,他特別感謝朝野委員的共同努力,在今天完成民法繼承編第一條之二修正案,無論繼承時已否成年,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然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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