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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證期保護機構得訴請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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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溫貴香台北三十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修正草案增訂保護機構得依規定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以督促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忠實義務,為公司全體股東謀福利。

張俊雄表示,修正草案另為強化小額證券投資和期貨交易爭議事件處理,訂定擬制調處機制、調降團體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等,有助發揮保護機構功能,以加強保護投資人、交易人權益。

張俊雄說,行政院會通過這項修正草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立法院各黨團協商、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規定,保護機構辦理業務,發現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或為保護公益之必要時,保護機構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以督促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忠實義務。

修正草案也強化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的處理,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調處委員的提出調處方案,並訂定擬制調處機制。

此外,修正草案規定,團體訴訟裁判費徵收的標準,調整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三千萬元者,超過部份,暫免繳裁判費,相關執行程序所需費用也有暫免繳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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