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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证期保护机构得诉请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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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温贵香台北三十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长张俊雄表示,修正草案增订保护机构得依规定对公司董事或监察人提起诉讼,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监察人,以督促公司管理阶层善尽忠实义务,为公司全体股东谋福利。

张俊雄表示,修正草案另为强化小额证券投资和期货交易争议事件处理,订定拟制调处机制、调降团体诉讼裁判费征收标准等,有助发挥保护机构功能,以加强保护投资人、交易人权益。

张俊雄说,行政院会通过这项修正草案后,将送立法院审议,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立法院各党团协商、沟通,尽速完成立法程序。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修正草案规定,保护机构办理业务,发现有重大损害公司的行为或违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项,或为保护公益之必要时,保护机构得依规定为公司对董事或监察人提起诉讼,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监察人,以督促公司管理阶层善尽忠实义务。

修正草案也强化小额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争议事件的处理,若当事人之一造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调处委员的提出调处方案,并订定拟制调处机制。

此外,修正草案规定,团体诉讼裁判费征收的标准,调整为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三千万元者,超过部分,暂免缴裁判费,相关执行程序所需费用也有暂免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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