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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公务员品德忠诚查核 不含民选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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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十六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条例”草案规定,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或其代表机构联系者;因具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者等十类对象列入公务人员品德与忠诚查核范围,但不包括民选公职人员。

行政院会上午讨论通过“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条例”草案,将由行政院与考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希望立法院基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尽速完成立法。

行政院表示,公务人员品德与忠诚的查核区分为一般性查核及特殊性查核两种,一般性查核是对全体公务人员进行基本背景调查,特殊性查核是只对于政府机关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特殊性职务,除进行基本背景调查外,视实际需要作较深入的查核。

行政院表示,查核结果如发现公务人员对于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有危及之虞时,自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或作为机关用人的重要参考,希望透过公开公正制度的建立,在不侵害受查核人的基本人权前提下,对办理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事务的公务人员做特殊性查核,防患于未然。

草案中所指的公务人员不包括民选公职人员;且为减低外界存有各机关拟藉由查核打压特定对象的疑虑,草案规定,各机关须办理查核的职务以正面表列方式办理。

草案规定,须进行品德与忠诚查核的对象计有十款,其中包括,未经许可或授权,曾与外国情治单位、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或其代表机构联系者。但国际礼仪必要接触者,不在此限。

曾受到外国政府、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之利诱、胁迫,从事不利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情事者。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后,原为大陆地区人民,经来台设籍定居者。

在外国居住,并已符合取得申请该国国民之资格;曾因具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在外国享有教育、医疗、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寻求或取得外国公职之身份;曾服外国兵役者。

草案并规定,这些人员经查后认为有危害国安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呈请总统、主管院院长或其他权责机关首长核定,应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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