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0日訊】(明報新聞網2008年5月10日報導)立法會議員呂明華承認,向立法會申請發還辦事處開支時,疏忽漏報物業股東資料。
他說,自己漏報該單位的一名股東,是自己一名職員,但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又說,如果下屆當選,會繼續租用屬於自己物業的辦事處,但不會再向立法會申請發還開支。
他又說,立法會有關租賃辦事處的指引,零五年開始生效,而有關租約在零四年開始,指引容許議員租用單位至約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