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9日訊】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王水珍 女 漢 1959年3月30日出生
身份證號:310108195903300824
聯繫地址:上海市閘北區蒙古路84號 郵編:200070
被申請人: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住所地:
復議請求:
確認被申請人2008年4月22日晚18時將申請人移送上海公安局押送上海關押的行為違法。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在2008年4月22日上午8時30分左右到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旁聽行政案件的審理,該案是上海市民段春芳、胡小妹訴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區分局大柵欄派出所非法移送案。當申請人剛到法院門口就被身份不明的人押送到北京市公安局救濟管理中心。當晚18時30分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移交上海市公安局押往北京到上海的火車。第二天上午9時36分到上海之後,申請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押送到位於上海富春路的上海市救濟管理中心關押。長達4小時釋放。沒有釋放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北京期間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時止今日沒有任何的書面說明被申請人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出於無奈,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望公正裁決。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申請人:王水珍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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