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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
【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一日電)針對民眾使用電器傳出燒熔等情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王德明指出,已完成相關修法作業,只要商品發生燃燒等狀況,損害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報驗義務人3天內須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完成通報。
王德明說,針對商品發生危及使用者安全情況,先進國家,如歐盟、美國及日本等都已實施強制業者通報制度;據此,經濟部著手修法工作,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商品檢驗法,2007年7月11日並經總統公布。
他說,新修訂公布的「商品檢驗法」第49條第4項授權訂定「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辦法規定,凡應施檢驗商品遇有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或者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的傷害情形;報驗義務人(商品的產製者、委託產製者或進口商)應於獲知發生商品事故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向標驗局通報商品名稱、廠牌等基本資料。
此外,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擬訂採取的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的資訊等資料,得於15個工作日內補齊;但是若有正當理由,經標驗局同意者,得於30個工作日內補齊。
他強調,假如報驗義務人未依前述規定通報或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故意隱匿者,視為未完成通報作業,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他另提醒消費者,假如消費者使用商品時,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等情形或者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傷害事件,也可向標檢局通報。相關資訊可上「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 //safety.bsmi.gov.tw)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