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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异况 消保官:报验义务人3天内须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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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一日电)针对民众使用电器传出烧熔等情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官王德明指出,已完成相关修法作业,只要商品发生燃烧等状况,损害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报验义务人3天内须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完成通报。

王德明说,针对商品发生危及使用者安全情况,先进国家,如欧盟、美国及日本等都已实施强制业者通报制度;据此,经济部着手修法工作,已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修订商品检验法,2007年7月11日并经总统公布。

他说,新修订公布的“商品检验法”第49条第4项授权订定“应施检验商品发生事故通报办法”。

办法规定,凡应施检验商品遇有商品发生燃烧、爆裂或烧熔,致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或确有损害之虞,或者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员死亡或须住院治疗的伤害情形;报验义务人(商品的产制者、委托产制者或进口商)应于获知发生商品事故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标验局通报商品名称、厂牌等基本资料。

此外,商品序号、产地、销售地区、数量、销售通路、获知事故方式、拟订采取的矫正措施及其他有助于搜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费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风险的资讯等资料,得于15个工作日内补齐;但是若有正当理由,经标验局同意者,得于30个工作日内补齐。

他强调,假如报验义务人未依前述规定通报或通报资料有虚伪不实、故意隐匿者,视为未完成通报作业,将依“商品检验法”第63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锾。

他另提醒消费者,假如消费者使用商品时,发生燃烧、爆裂或烧熔等情形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须住院治疗伤害事件,也可向标检局通报。相关资讯可上“商品安全资讯网”(http: //safety.bsmi.gov.tw)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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